李仲彬在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2-11-02 08:04    浏览量:[]

在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1030根据录音整理)
   

 

    下面,我想就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谈六个字,这六个字就是“民众、民主、法治”。其实,这六个字我在新都工作时讲过,在巴中工作时也讲过。今天,我想再谈一谈这六个字,与大家交流探讨、一起共勉。
   
首先,谈一谈“民众”二字。
   
人民调解,“人民”二字是摆在前面的,“人民”二字是摆在首位的。刚才几个单位在发言中介绍了许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抓住了民众这个主体,始终抓住了民众这个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以说,没有民众,就没有政权的存在;没有民众,就没有一切的一切!
   
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包括我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民众这个主体,都离不开民众这个根本,都要万事民为先!因此,只有尊重民众、依靠民众、服务民众,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其实,人民调解工作就是民众的事民众来管,从而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通过调解的许多案例来进行分析,我有一点体会,那就是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都是充分尊重了民众的主体地位,这样的调解员在民众中有威信,调解的案件成功率都比较高;如果不尊重民众的主体地位,这样的调解员民众就不认同,民众有纠纷也不愿来找你。刚才大家都谈到,如果我们的调解员不尊重民众,调解成功率是比较低的,有的甚至会使矛盾升级,使双方走向对立,走向对抗……这样的人和事,又不是没有发生过。
   
作为人民调解员,来自于民众,就要服务于民众。可以说,人民调解员就是民众利益和要求的代言人。民众信任我们、找到我们、选择我们,是因为人民调解能够主持公道、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员,就要敢于实话实说,敢于仗义执言,维护民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现实生活中,我们有的官员遇到群众找上门来要求解决问题就不高兴,话多说几句就不耐烦。其实老百姓还是通情达理的,往往是由于我们为官者的工作不到位,工作没做好,有的甚至是伤害了老百姓……老百姓当然要说一些难听的话嘛。如果老百姓连难听的话都不讲了,那就非常危险了……
   
我们要搞清楚,弄明白,民众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主体!如果我们不去尊重民众意愿,不去表达民众心声,不去维护民众利益,我们就必然失信于民,最终被现实所抛弃,被历史所抛弃,被民众所抛弃!这是我谈的第一点看法。
   
第二,谈一谈“民主”二字。
   
刚才,几位同志在发言中都谈到,用民主的方式,确保当事人双方平等,相互包容,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妥协达成调解协议。我很赞成这些做法,我理解这就是一种民主的工作方法。
   
民主就要讲平等。应该说,平等是一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做到民主,更不可能做到公平。
   
人人生而平等。我们党在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时,就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平等关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说实话,由于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有的地方官本位思想突出,家长作风严重,有的甚至还践踏民主法治,如果在这样的地方生活和工作,我想民众的自由和平等恐怕很难得到保障。所以说,我们在做人民调解工作时,必须坚持民主的理念,用民主的方法,一碗水端平,双方当事人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因为张家某个人在当官,李家某个人是大老板,在调解过程中就向着张家、向着李家,否则的话,就“搁不平”,就算当时搁平了,但最终还是搁不平的。
   
民主就要讲包容。人民调解,就是要让大家坐下来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允许每个人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见。刚才我们各位同志在发言当中都谈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例,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地发表意见,充分地发表不同意见,这很好。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
   
这里,我想讲一个由竞争对手变成合作共事的故事。有一个镇公推直选镇党委书记,两名候选人在现场演讲和回答党员代表提问时,互不相让,争得面红耳赤。最后经过大家无记名投票,结果出来后,当选的那位同志却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竞争对手为镇长候选人,上级党委同意了他的建议,他们由对手成为了搭档,而且合作得很好。几年后,这个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民众非常满意。
   
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了包容的氛围,这个单位、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必定是和谐团结的,必定是长治久安的,必定是兴旺发达的。相反,如果我们不能相互包容的话,那就会产生争端,甚至是导致战争,导致屠杀,历史上这样的教训不少啊……当然,我们这里讲的包容,不是无底线地包容,而是一种宽以待人的态度,一种豁达谦让的胸怀。
   
民主就要讲妥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有自己的诉求,因此,在争取自己的自由、利益时,矛盾在所难免。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正视他人的自由和利益,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求同存异,说白了,就是要多一些妥协。
   
因此,我们在处理各类问题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解决问题出发。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妥协的就要妥协。有的问题如果不妥协的话,我想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可能会使问题扩大化,甚至使问题激烈化。近年来,我们有的地方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和权益,政府作出了让步,政府作出了妥协,我认为,这是好事,这只会提高我们政府的公信力。
   
妥协也是一种境界,有时双方妥协就是双赢。通过调解让双方相互妥协,看起来是各有所失,但实际上各有所得,是找到了双方可以接受的共同点,这不就求同存异了吗?这不就更加有助于矛盾化解和问题解决了吗?这是我谈的第二点看法。
   
最后,谈一谈“法治”二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当然,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也不列外。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法治是保障。刚才几位同志在发言中都谈到这个观点,我非常赞成。从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再到一个个纠纷的具体调解,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同时,人民调解的体制机制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应该讲,《人民调解法》实施以后,从机构、经费、效力等方面给予了人民调解工作诸多的法治保障。尽管还有很多不足,但是比过去好多了。特别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通过司法确认后还具有强制执行力。我想,这就是法治保障的具体体现。
   
我认为,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其实,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法治。1017,我在接受新浪网微博访谈的时候,现场回答了一些网友的提问。有位网友问我对 “清官政治”有何见解。我当时回答,“清官政治”只能解决一时一事,而不是长久的,而不是管总的。只有法治才是长远的,才是管总的。 
   
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这个社会必然是无序的,必然是脆弱的……在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里,我想,任何一个人都是没有保障的,甚至都是危险的……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人,甚至个别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淡薄,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权力至上,带来的教训太深刻了……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事。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人,最终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法治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保障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治社会绝不是那种冷冰冰的规则之治,而是体现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精神。我个人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
   
所以,我们要崇尚法治,弘扬法治,践行法治,使法治成为整个社会的一种信仰、一种价值、一种追求,用法治充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利,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
   
我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就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在夯实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今天我谈的是一些个人看法,不一定成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