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挂牌仪式
暨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2012年8月9日•根据录音整理)
李 仲 彬
尊敬的各位律师朋友:
下午好!
刚才,建军副部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就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作了一个很好的阐述。我想,我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认真领会建军副部长的讲话,要落实到我们的法律服务当中去。
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就律师朋友们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和大家交流一些个人看法。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积极传播法治理念的一些看法
7月23日,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讲话时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我个人的理解,要贯彻落实好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就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我想,一个人如果失去了灵魂,那就是行尸走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树立起法治理念,这个社会就是无序的,就是脆弱的,甚至是危险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这种现象,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是存在的,在我们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也是存在的。
比如,老百姓遇到事情后,还是更倾向于找领导,更倾向于上访,甚至是拦路喊冤、拦车喊冤。这种情况,我在新都工作的时候遇到过,我在巴中工作的时候也遇到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找领导解决问题要快一些,要便捷一些,而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可能会慢一些,程序复杂一些,这也是客观存在的。说到底,这还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信访不信法,相信领导不相信法律,这样长此以往,是要出问题的,是要出大问题的!
01年,我在新都工作时主持召开了一个有好几十位律师参加的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大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当时我就提出,不要遇事都找党委、找政府,遇事要多找法律、多找律师,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今年年初的省人代会上,大家在讨论依法行政时,我讲了一点个人看法,那就是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分析问题时要从“法治”理思路,在制定政策时要从“法治”找依据,在解决问题时要从“法治”寻手段。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理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
上周五到这周一,我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些同志,包括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同志,到甘孜州去看了几个县的基层单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里的经济的确要落后一些,工作环境的确要艰苦一些,要具体一些,法律人才也很难留住,有的县连一个律师都没有。当然,这些地区的法治建设、法律服务,客观上讲也相对滞后一些。
另外,我在甘孜调研时,州委书记胡昌升同志和我就依法治州、服务群众、建设法治甘孜进行了一些交流、沟通和探讨,我们都认为法治是治本之策。可以说,法治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离开了这一条,什么都谈不上!
我想,我们的律师朋友们要多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去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尤其是要通过我们的点点滴滴,通过我们的实际行动来传播法治理念,营造全社会都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文化氛围。这是我的第一点看法。
二、关于有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看法
我一直强调这样一个工作理念,那就是“心往基层想、人向基层走、事为基层办”。我个人认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就是最现实、最艰苦、最具体的基层。我们去走一走、看一看,都会受教育,都会受感动,都会流眼泪啊!我们律师服务团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要做的事情很多很多。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实实在在地干几件真金白银的事,实实在在地干成几件老百姓满意的事。切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我们要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留得下来的、老百姓满意的事。
我们律师服务团要发挥好法律理论知识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结合当地实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积极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让干部群众“喜欢听、听得懂,记得住、用得来”。其实,我们每一次为干部群众解答的法律咨询,我们每一次代理的案件,我认为都是在普及法律知识,都是在传播法治理念,同时,这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更有针对性、更有实效性。这里我想说一下,我们到基层工作要预防“单相思”啊,我们一定要做“两厢情愿”的事。就婚姻来讲,包办婚姻是没有生命力的,自由恋爱才有生命力啊,千万不要去干那些昙花一现的事啊!
由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法律人才短缺,有的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还没有聘请法律顾问。我们的律师朋友去了以后,要主动为党委政府出主意、提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前不久,有一个地方在招商引资时签合同签得不是那么严谨,结果就很被动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请律师审核把关。其实这方面的教训还有不少。
各位律师朋友,我们这次要去的地区大都比较贫困、比较艰苦。到这些地方工作,可能会面临气候不适应、生活不习惯、语言交流困难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律师朋友们要有充分的吃苦思想准备,到了基层后还要和我们基层的同志打成一片,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要向基层的同志多学习、多请教,甘当小学生,和基层的同志共同努力,取长补短,探索出一条适应当地实际的法律服务的路子来。这是我的第二点看法。
三、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些看法
我到司法厅工作一年多,深深地体会到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我个人认为,做群众工作,就要有群众感情。如果感情不到位,认识就不可能到位,工作也就不可能到位。有了群众感情,我们才会真心实意地去做,才会心甘情愿地去做,才会尽心尽力地去做。
我们有一位法律援助律师,陪一名因工伤死亡民工的父亲到省外维权和处理善后,死者父亲为防止儿子骨灰盒丢失,提出将骨灰盒放到律师住的宾馆房间,我们这位律师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什么叫真感情,这就叫真感情!我多次讲这个感人的故事,就是要让这个故事感染更多的律师朋友,因为我是深深地被感动了。
这里,我还想说一个问题。我们一些来自大城市的律师,来自发达地区的律师,平时喜欢办大案子,喜欢办有效益的案子,这个也没有错。但是到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就不能说追求经济效益的话了。这是追求社会效益,这是追求社会价值,这是我们的责任,这是我们的使命。
这次我到甘孜州调研,往返两千多公里,大部分时间是晚上8点过吃晚饭,最晚一天是11点半才吃晚饭。由于路况的原因,加上县与县之间的路程比较远,路途十分艰辛,我们守太副会长(省律协副会长程守太)的宝马越野车到了高原也不听使唤了,路上几次出故障,我开玩笑说这是马失前蹄啊!最后他只好挤上我的车,我们一边看沿途的自然风光,一边就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一些交流
我们看了几个基层司法所,那里的工作条件都非常艰苦,我同司法助理员交流时,问到好久能回一次家,有好几位回答我,一年左右才能回一次家。听到这些,我心里很不是一番滋味,很难受。当场我就与州、县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商量,要尽快拿出一个解决他们能按规定休假的办法来,不然怎么留得住这些人啊!我们大家换位思考一下,一年才回一次家是个什么概念啊?!
另外,我还到了新龙县皮擦乡洛鲁村看望了一些贫困户,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确实很具体,确实需要帮扶救助。说实话,我们有一些在大城市的人啊,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的一些情况不太了解,这些地区与大城市的落差太大了。我想,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带着感情去关心他们、去帮助他们、去服务他们;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有同情之心、怜悯之心、关爱之心。我经常讲,一个人如果说没有同情之心,没有怜悯之心,没有关爱之心,就不成其为人。这种人是非常可怕的啊!
我个人认为,群众感情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的问题。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作为社会的一员,自身价值的实现就离不开他人和社会,因此,每个人对社会的发展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作为律师,如果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不愿意从事公益服务,社会就不会认同你,甚至社会还会抛弃你。这几句话我在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上就讲过,今天我又讲了,我想今后我还要讲……一直讲到我们所有的律师都能自觉去尽自己的社会责任的时候,我就不讲了。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当事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相对突出一些,这就需要我们服务团的律师们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比其他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承担一些义务,多尽一份社会责任,让更多的贫困群众享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有一名女律师的故事让我很受教育,也让我很受感动。我们这位女律师,在严冬季节顶风冒雪到贫困地区为一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途中被堵在冰雪路上5个多小时,还差点滑入深沟。但她冒着生命危险坚持赶路,按时出庭履行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和家属都很受感动。这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值得我们服务团的律师学习,当然也值得广大律师学习。
我们律师除了依法履行职责之外,还要积极奉献爱心,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助残等公益活动,发扬和光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我们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与贫困地区开展了定点帮扶,为当地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刚才,施杰律师介绍了他们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同时他们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天,又有更多的律师朋友们加入到我们这支队伍来了,我非常高兴!我要向加入到我们这支队伍的律师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礼!(李仲彬同志站起身来,向全体与会同志敬礼。)因为我们有的律师朋友,不愿意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去工作啊,所以说,我要给你们敬个礼!我是发自内心的给你们敬礼!
我认为,我们律师朋友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无论是做传播法治理念的事也好,无论是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也好,无论是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也好,这都是行善积德的大好事,这都是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我想,今天我就讲这些看法,如果有不妥之处,请各位律师朋友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