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次检察官与律师“对对碰”
发布日期:2011-11-16 16:16    浏览量:[]

全省首次检察官与律师“对对碰”

双方建议建立长效沟通良性机制 加强交流与合作

 

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司法厅厅长李仲彬出席会议并讲话。


    四川法制报讯(记者 开永丽 赵文)昨(15)日,一场“营造司法和谐——检察官与律师恳谈会”在成都举行。参会检察官和律师就如何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如何提高检察官依法办案和律师依法执业的水平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据悉,这样的恳谈会在我省尚属首次,今后有望建立检察官和律师间的长效沟通良性机制。
    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和省司法厅厅长李仲彬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8名来自检察院的代表和律师代表作专题发言,参会人员围绕主题自由发言。检察官和律师代表共60人参加会议。

    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表示,这次恳谈会是一个思想的碰撞,检察官和律师双方的发言包含了合理的批判和创新的建议,包含了检察官和律师司法实践的心得。这些建议和心得都真实、直接,有利于下一步检察机关反思工作,改进与律师的交流沟通。今后双方应多举办类似的活动,加强沟通和协作,努力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
    省司法厅厅长李仲彬讲话指出,检察官和律师职能不同,但双方有着共同的社会价值取向,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仲彬表示,如何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的长效交流合作机制,今天的会议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期望通过今天的恳谈会,加深检察官和律师这两大法律职业体之间的了解和理解,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背景


一封律师来信推动检察官律师畅谈


    据昨日主持会议的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昌斌介绍,本次全省检察官、律师首次面对面坐下来恳谈的背后,有一封四川律师的“关键来信”。今年8月,全国政协委员、省律协副会长施杰律师致信邓川检察长,提出了举办“营造司法和谐——检察官与律师恳谈会”的建议。建议引起了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多方沟通联系和研究部署,最终搭建起了这个律师与检察官对话的平台。


    检察官说——

 

“提高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能力”

刘霖(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

 

    针对律师法的新规定和未来反贪侦查发展趋势,如何提高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能力,刘霖表示:“要积极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提高案件初查能力,实现办案中心前移;其次要加强反贪信息情报工作,探索收集信息情报新途径、新方法,为破案提供信息情报服务。”此外,他建议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监控,防范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防范证人翻证、作伪证;加强侦捕诉协作机制,公诉工作前移,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部门及时完善证据。

 

以个案实现公正推动和谐司法
雷秀华(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通过对过去三十多年的刑事法制历史进行梳理,我们能够很清晰地将很多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建立,与一些广受关注甚至备受争议的案件建立起一定的联系。个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然而它所反映出的问题,却可能是普遍性的,有的甚至能够反映出当下社会中的突出矛盾。”雷秀华在发言时强调:每个个案的公正,方能推动和谐司法。怎样做到个案公正,雷秀华梳理出五个关键词:依法办事、职业水准、道德操守、职业角度、排除干扰。


建立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万 超(眉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通过数据和个案的列举,万超认为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时有互动。这种互动关系体现出了一定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实行在庭前证据开示,在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他认为应该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建立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加大证据信息交换探索力度
潘登(简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潘登在发言中介绍了简阳市检察院针对个案情况积极探索控辩双方庭前证据信息交换机制。希望双方在以后通过个案加大证据信息交换探索力度、完善证据信息交换制约机制。


   
律师声音——


双方轮流组织定期“对抗”
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控辩双方而不是敌我双方,通过平等对抗和对话,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共同追求和成长。”施杰律师这样概括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围绕如何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施杰建议,可以借鉴前不久四川及全国举办的公诉人、律师辩论赛这种业务交流形式,律师界定期和检察系统搞这样的辩论对抗赛,最好由双方轮流主办。“另外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并建立配合监督、情况反映会商机制。”施杰还建议省检察院做一些尝试,加大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检察官的力度。


出台规定规范双方关系
王宗旗(省律协副会长)


    省律协分管律师惩戒工作的副会长王宗旗建议,检察官协会与省律协能定期交流在队伍管理、纪律处分方面的经验。他建议共同研究、出台“关于规范检察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相关规定”,以此加强对全省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官应加强自身监督
魏东(四川省律协刑事专委会主任)

 

    在处理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上,检察官和律师双方均需要互动和默契,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应当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和纪律约束,通过自身严格执法,以身作则。不仅检察官需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体律师同样需要自律自重、杜绝违法。


“三权”保证刑辩价值体现
霍子诗(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青年律师代表,霍子诗提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他认为这“三权”之于刑辩律师而言近乎于公民的生存权,是制度层面刑事辩护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