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9 00:00    浏览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必须在完成规定的学制并修满规定学分后,准予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可以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年。
第二条 学院的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已按时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交清该学年应交费用(按学分制预收),学院财务处在确认已交清该学年规定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年学籍注册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第七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进行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院以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类型和学时数为根据,一般以18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以一周1个学分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对所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及免修课程进行注册,其中,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注册。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须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课程规定学分;课程成绩不合格,其学分为零。  
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形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的形式有闭卷、开卷考试、口试、实训、工作见习、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考核的种类、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等由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规定。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变,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教务处批准,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将平时成绩(含期课堂讨论、作业、考勤等)按一定比例纳入最终成绩的计算。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试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C           2.0—2.4
   65——69      C-          1.5—1.9
   60——64      D           1.0—1.4
   59以下        E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X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毕业顶岗实习的成绩,由校外实习基地及其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予以评定。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撰写的毕业论文、制作的毕业设计成绩,由学院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评定。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仍按百分制记分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学院对同一门课程组织一次正常补考,在考试不及格的下一个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成绩合格的一律记为60分。
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所有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应予重修并参加考核。
 公共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凡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均需按照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凡在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再次补考,相关课程必须重修。
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课程重修或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成绩考核,否则其考核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中队核实、系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考试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如与学院同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凭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证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用自学考试成绩替代。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核实、教务处审查后,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竞赛、科技活动,学习、钻研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技术知识,发展个性特长,培养、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记一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学分,此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修课程的考试资格,原则上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通过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
1、该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该课程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项目者。
第十九条 考核作弊、旷考、擅自不交卷者,其课程成绩记作零分,取消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新生报到注册时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专业进行注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审核审批时既要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又要充分考虑专业的人才市场需求与现有教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转出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复相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凭入伍通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核实,教务处审查,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自理,参加保险的按保障条款办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附休学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予以复学
3、复学后,原则上编人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学籍预警、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学期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对其进行学籍预警,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所在系应当安排教师对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合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或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48学分(含48学分)的,应予留级试读。
对学生予以留级试读处理,应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留级试读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合计达到22学分(不含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因病两次申请休学,第二次休学期满后,体检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予以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
4、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由于留级试读、休学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延长修业期两年。在延长的修业期间,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未达到所属专业毕业要求的;
2、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愈期不申请或者补考、重修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三年制高职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执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即行废止。